国际海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14)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4、 仲裁员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可以确定专家的审理范围,可以接受专家报告和/或在当事人在场或经合理通知而没有出席的情况下当面听取专家的证词。
5、 经双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仲裁员可以只根据相关文件审理并作出裁决。
6、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或仲裁员自己认为必要,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仲裁员应通知当事人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并应通知秘书处。
7、 一方当事人经合理通知而不出庭,仲裁员确信通知已被该当事人合理收到,并且该当事人缺席没有正当理由的话,仲裁员应继续仲裁程序。这样的程序应视为是在所有当事人都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的。
8、 在谨慎地考虑相关的情况,特别是合同中使用的语言的前提下,仲裁员应决定仲裁中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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