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17)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第13条
仲裁裁决应视为是在仲裁审理地和仲裁员签字时作出。
第14条
1、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秘书处就应将仲裁庭签署的裁决书发送各当事人,但当事人各方或一方必须在此以前缴清全部仲裁费用。
2、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秘书处证明裁决书副本的真实性,在任何时间,秘书处都应适当地向当事人出具这种证明,但不得提供给其他人。
3、根据本条第1款发送裁决书的,则当事人即已放弃了仲裁庭以任何其他形式发送裁决或交存裁决的可能。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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