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会/国际海商法协会((9)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5、 常设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时,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应从非当事人所在国中选出。但是,在 适当的情况下,并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可以从一方当事人所在国中选出。
6、 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员提出异议,常设委员会应对异议的理由单独审理,并作出最后决定。
7、 仲裁员死亡或履行职责受阻或由于异议申请成立而回避或其他原因而退出,或者常设委员会观察仲裁员的表现,认为根据仲裁规则或在规定期限内该仲裁员不能完成职责的,应由他人替换。在所有上述情况下,前述第2款、第3款和第5款规定的的程序应予以遵循。
仲裁员替换后,已审理的部分可以根据新仲裁庭的意见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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