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暂行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因调解庭的原因使调解书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庭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调解中心受理调解后,在调解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的,原来有仲裁协议的,退回预收案件受理费,酌情收取案件处理费;仲裁协议经调解中心协调后达成仲裁补充协议的,退回预收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不予退回。
调解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的,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调解中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当事人和解,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的,按调解庭组成的情形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就部分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中心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就主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调解员对未达成协议的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自愿接受该处理结果的,调解员的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制作调解书时应包含调解员的意见。
- 上一篇: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下一篇: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