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暂行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5日内预缴反请求的调解费用。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缴案件调解费,视为撤回调解申请或撤回调解反请求申请。
当事人申请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调解中心决定调解费用收取的数额。
第四章 调解庭的组成
第二十条 调解庭一般由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由一名调解员组成,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调解员或选定的调解员不一致的,视为委托本中心主任指定调解员。
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调解庭的其他组成形式。
第二十一条 在调解过程中,如当事人认为调解员需要调整的,可以协商或委托调解中心主任另行确定调解员,但调整调解员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选定调解员,应当在调解中心提供的调解员名册中选定。
第二十三条
- 上一篇: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下一篇: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