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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暂行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向调解中心提交仲裁协议、调解请求所依据的证明材料、调解申请书及副本。
第十四条  调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联系方式;
(二) 调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名称和住所。
第十五条  调解中心收到申请书,当事人之间原来有仲裁协议的,经调解中心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当事人之间原来没有仲裁协议的,经调解中心协调达成仲裁补充协议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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