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同一仲裁员。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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