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
当事人未在首次开庭或首次提交答辩书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同意本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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