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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审计、评估、鉴定报告和咨询意见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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