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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暂行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事项未被遵守,但仍继续参加仲裁程序而且对此不遵守情况未在裁决书作出之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五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案件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可以适用本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但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适用本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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