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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一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本委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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