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或变更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书。
第六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涉外案件20日)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本委在收到答辩书或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或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第七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要求和限定的日期提交仲裁所需的书面材料及证据。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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