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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适用本暂行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委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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