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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本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并经本会认可。

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或者虽提出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五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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