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面送达或者经合理邮寄,当事人拒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秘书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六十四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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