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仲裁员一人独任仲裁,并不受仲裁规则有关受理仲裁申请、送达答辩书、组成仲裁庭、通知开庭、举证规定等期限的限制,可以当即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也可以另定日期进行仲裁。
第五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应当在组庭后二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七条 由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本会主任申请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按普通程序审理,是否准许由本会主任决定。
新的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的仲裁庭决定;新的仲裁庭组成后,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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