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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本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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