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条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后,经本委审核,加盖本委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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