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委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3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12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的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的8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本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上一篇: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相关文章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