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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委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3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12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的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的限制。

第七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的8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提请本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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