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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申请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第六十九条  组庭前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由本委作出决定;组庭后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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