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申请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第六十九条 组庭前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由本委作出决定;组庭后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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