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委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委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委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仲裁机构先予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委受理当事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后,经审查,可当即作出决定,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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