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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的仲裁,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立即向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涉外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连同仲裁通知、仲裁规则、涉外仲裁员名册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立即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七十二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在本章第七十一条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本委。逾期提交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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