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 词包括独任仲裁员与所任命的一个以上的仲裁员两种情况。所有仲裁员(不论是否由当事人指定),在依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整个期间,都应完全保持独立、公正, 不得作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辩护人行事。在被仲裁院任命以前,如果登记处要求,仲裁员需提供一份关于其过去的简历及其现在专业职位的材料(这些都将知照当事 人)。无论如何,每个仲裁员都要签署一份声明,说明其公正与独立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容置疑的,在此后直到仲裁终结前,如果发生足以影响其公正与独立的情 况,仲裁员立即将这种情况告知仲裁院及当事人各方。
2.一旦条件具备,于登记处收到被诉人的答辩书后,或被诉人收到申请书30日内未收到答辩书后――只要登记处认为申请书已合理地送达被诉人,仲裁院将任命仲裁庭以对争议进行仲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三人仲裁庭比较合理,独任仲裁员将被任命处理案件。
3.只 有仲裁院有权独立地任命仲裁员,该项任命将以仲裁院的名义由仲裁院主席或副主席作出。仲裁院任命仲裁员时,对当事人同意的选择仲裁员的任何方式与原则将给 予适当的注意。在选择仲裁员时,将尽可能考虑到合同的性质,争议的性质与事实情况,当事人的国籍、所在地及语言。如果当事人各方具有不同的国籍,除当事人 另有协议者外将不任命与当事人国籍相同的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的国籍应理解为包括控制股东控制利益者的国籍)。如果当事人同意由自己指定仲裁 员,或者允许两个仲裁员、或第三方指定仲裁员,仲裁院若认为这项指定不符合独立或公正的将会拒绝任命该被指定者。如果是三人仲裁庭,仲裁院将指定一名而不 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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