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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4.如果仲裁协议要求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而被诉人未能在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该项指定,则仲裁院将立即任命一名以代替被诉人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仲裁申请书中申诉人未曾指定仲裁员,申诉人也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该项指定,仲裁院也将同样作出该项任命。

  5.如果仲裁院认定一个被指定的仲裁员不合适或者不能保持独立与公正,或者已任命的仲裁员应予以更换,仲裁员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遵照原来的指定程序。如果决定遵照原来的指定程序,而该项重新指定的机会未能于30天内利用,则等于放弃,此后,仲裁院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更换的任命。

  6.如 果仲裁员在被任命后死亡,或者拒绝担任仲裁员或者仲裁员认为其不能或者不适合担任仲裁员,则应当事人一方或者其余仲裁员的要求,仲裁院应当根据本条第五款 任命另一仲裁员。如果仲裁院认为一个仲裁员的行为明显地违反了本规则,或者该仲裁员未能以合理的勤勉进行仲裁,则该仲裁员将被认为不适合担任仲裁员。

  7.如果事实情况表明,对一个仲裁员的公正与独立存在正当的怀疑,则可要求该仲裁员回避。一方当事人可以对其指定的或参与任命的仲裁员要求回避,只要作出指定之后才知道上述原因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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