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他们愿意提交的证据,并应提交仲裁庭认为有助于了解和决定争议的必要附加证据。仲裁员可以自己主动地或基于当事人的要求传唤证人或索取材料。
仲裁庭应判断所提交证据的相关性和实质性。
证据应在仲裁员和所有当事人出席的情况下提出,除非在作证的情况下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在场、缺席、或放弃出席的权利,或双方当事人同意以邮递或其他的方式提交证据。
仲裁庭有权决定从不能亲自出庭作证的证人处取证。
所有提交仲裁庭的证据,以及所有当事人和仲裁庭之间的通信函件,提交仲裁庭之后,应转给所有当事人。
第24条 以宣誓方式所作的证据
仲裁庭可以接受誓证并应根据持异议者的意见考虑誓证的恰当效力问题。
第25条 仲裁程序的结束
证据提交程序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交约定披露的要点。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应由仲裁庭确定披露的要点。一旦所有仲裁材料提交完毕,首席仲裁员应宣布仲裁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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