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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主义

到达主义是非对话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之一,指以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作为意思表示生效日期。它是由大陆法系国家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一种生效方式。根据大陆法,如果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即受要约人,以信函,电报作出意思表示时,法律行为以信函、电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并不指要约人亲自收到电报、信函,而仅以到达要约人支配范围以内为必要,例如,邮差将信交于要约人之专门的收件人或投于要约人所设置之信箱,均构成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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