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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所根据的事实、证据。金钱是指可以流通和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权利主体设立的证明某种财产权利,权利人或证券持有人借以实现其权利的凭证,包括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券、国库券等。

督促程序具有如下特点:(1)债权人的申请须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以其他财产为内容的债权,即使超过债务履行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履行债务,但不能申请支付令。(2)督促程序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受理申请的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就应发布支付令,无需传讯债务人开庭审理。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3)支付令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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