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
(1)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所进行的陈述和辩解,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也叫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刑事诉讼中,以答辩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为有罪答辩和无罪答辩。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法定的诉讼活动。
通常,在一些国家的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具体规定。诉讼中的答辩,包括口头答辩和书面答辩两种。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 1条专门规定答辩。依照该法规定,—般被告人可以作无罪答辩、有罪答辩或者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如果被告人拒绝答辩,或者如果被告人不出庭,法庭则作为无罪答辩处理。此外,还规定有条件的答辩。经过法庭批准或者检察官的同意,被告人可以作有条件的答辩或者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以书面方式保留对裁判上诉,请求审查所有对审前申请作出的对其不利的决定的权利。上诉成功的被告应当被允许撤回答辩。至于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的答辩,只有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法庭只有在正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有效司法中的公共利益后,才能决定是否接受这种答辩。
(2)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的诉讼理由进行的回答与辩解。民事被告和行政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答辩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书面形式又称为答辩状,口头形式的称为言词答辩。答辩时均以笔录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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