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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权

仲裁权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仲裁机构不同于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以当事人的授权为依据解决纠纷;而司法机构是以国家法律赋予它的审判权为根据解决纠纷的。从各国的仲裁立法看,法律授权一般有三种方式:(1)直接授予仲裁庭权力;(2)授予法院代表仲裁庭或当事人行使权力;(3)将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

仲裁机构权力

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法律赋予中国仲裁机构的权力包括:(1)案件受理权。即当事人的授权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有权受理。(2)调解权。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庭审权。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仲裁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4)调查取证权。即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有权自行收集,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指定鉴定部门鉴定。(5)裁决权。仲裁庭有权对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最终裁决,其中包括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裁决,也包括仲裁纠纷时对已经查清的事实部分的先行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所授予的仲裁权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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