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法律和事实,针对控告申辩或者反驳的行为。
辩护制度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共和时代已被采用。当时被告人对控告人控告有权答辩,但只有奴隶主和自由民为被告人时才享有这种权利。在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被告人被剥夺辩护权。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要求废除“纠问式诉讼”。许多资产阶级国家在理论上和法律中相继确立了辩护制度。英国1679年《人身保护法》规定,被告人有答辩权。1836年威廉四世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不论任何案件的预审或审判,被告人都享有辩撇。法国1789年制宪会议曾颁布法令,规定从追究被告人犯罪时起,允许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随着各国司法制度不断发展,辩护已成为近代各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的方式和辩护权的种类和行使程序和要求,均有相应规定。
辩护的方式,基本上分为指定辩护与选任辩护、强行辩护与任意辩护、律师辩护与非律师辩护、多数辩护与共同辩护、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被告人除了自己行使辩撇外,还可以委托其他人为自己辩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许多国家还允许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独立选任辩护人。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受法律保护。
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诉讼阶段,不同国家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法律允许在侦查阶段开始时确定辩护人井开始行使辩护权;有些国家除某些特定情况外,法律允许在侦查终结时确定辩护人并开始行使辩护权;有些国家,法律允许在案件被提起公诉以后确定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行使辩护权;有些国家,法律允许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确定辩护人以行使辩护权。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人数,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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