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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甲的工龄应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甲曾为某乡属电站职工,至1999年,连续工作了23年。2000年,在农电体制改革时,甲所在的电站被县供电公司接管,甲因符合工作条件,亦被接纳并分配在公司的派出机构某“供电所”继续从事电工工作。2005年,县供电公司以甲年龄偏大,不能胜任工作和连续工龄不够为由,拒绝与甲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分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甲的工龄如何计算,有如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原属乡(镇)电管站集体企业的职工,在1999年农电体制改革后,转化为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农电工”,并非是特定意义上的企业转让,改组或合并。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原乡(镇)电管站集体企业职工有选择的接纳,也并非是同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续聘。“农电工”前后工龄不具连续性。所以,甲的工龄不应把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乡(镇)电管站的撤销、转并,是国家对农电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非乡(镇)企业自主选择的结果。“农电工”称谓上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其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甚至包括工作单位。“农电工”可视同因企业转让、改组或合并,仍留企业工作的情形。所以,“农电工”前后工龄具有连续性,应当连续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998年,国务院作出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决定。随之国家经贸委作出了《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从1999年起,我国农电体制改革正式启动,由省电力公司对县供电企业进行代管,组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原属乡(镇)的电管站,建立农村供电所。也因此,原属乡(镇)电管站的职工由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身份转为县公司的职员,成为公司新的成员。这样一来,如何计算这些从乡(镇)电管站转为公司职员的职员工龄,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工龄之长短,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待遇高低,事关职工的生产与生活,但是,国家对因农电改革从乡(镇)电管站转为公司职工后,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凡是在农电体制改革过程中,符合工作条件已被公司正式接纳的职工,其前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也就是说,在乡(镇)电管站的工作时间与在公司或公司的派出机构“供电所”的工作时间进行连续计算。主要理由有:

    一是乡(镇)电管站的撤销、转并,是国家对 农电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非原企业自主选择的结果。职工工龄不是时间的简单计算,而是职工工作的价值体现,是职工享受权益的前提条件。县供电公司对乡(镇)电管站人、财、物的接管,即是对其权利与义务的承受,那么县供电公司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好,实现好农电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因工龄带业的利益。如果农电工一律从转入公司开始计算工龄,就会形成实际工作时间与工龄不相对称的现象,有失社会公平。

    二是“农电工”从乡(镇)所属的企业即电管站转化而来,但是“农电工”称谓上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农电工”此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甚至工作场所。在整个农电体制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农电工”始终坚守在各自的工作岗位,直至成为公司认可的“农电工”。所以,在工作时间上,“农电工”从未间断过,更没有放弃过,可谓是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连续性。在实践中,凡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人员仍留企业工作的,本企业一般均对职工的前后工龄连续计算。作为“农电工”也应当不为例外。

    三是原乡(镇)所属的企业即电管站的职工转化为公司的“农电工”后,一般都被安排在公司的派出机构“公电所”工作,已成为广大农村供电服务第一线的主力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为公司创造了颇丰的利润。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有理由提高“农电工”的待遇包括正确认可他们的前工龄。

    四是有利于稳定“农电工”队伍。绝大部分“农电工”在转化为公司职工之前,在乡(镇)所属的电管站勤勤恳恳工作了十多年,有的甚至工作了二十多年,当转为“农电工”后,工龄重新计算,这对于年轻者,前工龄短者,倒不发生大的利益冲突,但对于年长者,前工龄长者,则会产生重大的利益影响,势必造成广大农电工心理失衡,产生不满情绪。这于已于社会无不会带来负面影响,更直接的是会动摇“农电工”队伍民心。

    五是有利于激发“农电工”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和发挥农电窗口作用,维护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1996年,国家劳动部曾下发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不列条件之一的,诸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以及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体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甲从乡(镇)电管站转化为“农电工”,前工龄23年,转为“农电工后”在县供电公司所属的“供电所”连续工作5年,前后工龄相加满28年。至发生劳动争议,甲已满59岁。很显然,甲完全符合“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通知》精神。县供电公司应当依法满足甲的要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邓步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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