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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1-03-26    作者:黄文辉律师
    一直没有时间在个人网站上与网友分享办过的经典案例,现在终于有时间抽出点空,简单介绍下,一个小案子。
    当事人黄某借A建筑公司的资质承包了一个外墙保温的施工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等需要的规范性书面文件。其后我的当事人黄某又与郭某签订了一个《劳务分包合同》,由郭某带领民工班组等劳务人员进行具体施工。郭某为班组的班长,负责班组人员具体施工质量及工期还有施工劳务人员人员安全。并且在黄某与郭某的劳务合同里把这些内容都写进去了。在施工过程中,郭某班组施工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多次要求返工,郭某拒绝返工,最后由我的当事人黄某垫付人工费请人返工,还有延误工期的情况,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从我的当事人黄某的工程款里扣除了,在施工场地郭某班组劳务人员有打架事件产生了医疗费,赔偿费用全部由我的当事人黄某垫付的。就上述费用由谁承担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的基本情况就是这样。在2009年年底,郭某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向黄某要劳务工资把黄某诉至法院,黄某败诉,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劳务工资。我是今年五月份接受这个案子,当时认为这个案件看是简单简单,我的饿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较为充足,事实也较为清楚,但是我仔细分析过,没有这么简单。需要的法学理论功底较扎实,才能看出这个案件的实质问题。当时并不想接这个案件,但是当事人黄某非要打这场官司,我也就没法推脱,就答应下来了,我也向当事人说明了这个案件的风险所在。       案情较简单,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六月份时进行了开庭审理。我在法庭上提供了黄某与郭某的《劳务分包协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黄某与郭某存在的法律关系,以及证明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还有施工安全等等这些都有明确的约定,都约定是有郭某来承担的。还提供了郭某在2009向黄某要劳务工资的法院支持的生效判决书来驳斥郭某代理人所说的我的当事人黄某在这个案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说法。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的代理人总是抓住我的当事人黄某是借资质承包的工程,是无效合同,即使扣了工程款也是从被借资质的公司扣的,不是扣的黄某的,黄某不具备原告资格。我在庭上提交的2009年郭某向黄某要劳务工资的生效判决书就是证明了,你郭某可以以这份《劳务分包合同》要求我的当事人支付工资,而现在出现纠纷了,黄某就同一份合同产生纠纷就没有原告主题资格了?当然最后经过法庭所有程序后,我庭下也跟法官沟通过这个问题,法官也是简单地认为黄某、郭某有这方面的约定,根据约定应当是由郭某承担责任,这样的话法官的观点我基本上知道了,我心里终于松了口气,最担心的,也就有是这个案件最核心的对方代理律师没有提出来,这个案件对法律理论没有抓住关键点,否则的话,这个案件肯定我要败诉。因为在接这个案件时我就想我的当事人说明白了我的观点。
       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在7月底的时候法院作出了,全部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但是我知道这是存在问题的,也许限于当时法官水平还有对方代理律师的水平没有察觉罢了。如果换个角度我是郭某的代理律师的话,我就不会去强调黄某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了。这个问题没有多大意义,但我只要抓住关键的一点,郭某只是提供的劳务,获取微薄劳务工资。合同虽然约定了质量,工期,安全问题由郭某承担。但是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最少能说是部分无效的。因为郭某是提供劳务获取劳务工资而要承担的义务却是那么多的,用基基本的法理解释,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再找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有这方面的规定,免除自己义务和对方权利而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无效。举个例子可以说明白了,如果我们所有城市的房子出现质量问题难倒都去找民工要求民工承担责任?民工获的是微薄的劳务工资却难倒要求他们承担这么多这么重的义务和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可惜郭某以及他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了一大堆,都是废话,都没说到点子上。但是我是作为黄某的代理律师,虽然知道这里面的问题,但是你郭某及代理律师没有说出来,我不能倒戈,帮你们说出来啊,这样既违背了律师执业道德也无法向我自己的当事人黄某交代。这就是立场决定的,因此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时候也是很关键的,律师水平参差不齐,鱼龙混珠。选择律师的好坏这直接关系到自己权利是否能实现。
      案子虽然判下来全部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但是我同样的接到了法院的通知,说对方郭某在律师的怂恿之下跟法官吵了一架,并且上诉了。而黄某在二审的时候仍旧选择了我做代理人,我也只能这样了,因为这是作为被上诉人,必须应诉而不是主动诉。我过去法院领上诉状随后即提交答辩状。我心想,难倒对方律师突然明白过来了,突然发现问题所在了?我一看上诉状还是没有发现这个案件的关键所在,还是在重复一审法院在在庭上说的那些话。顿时松了口气的同时也感到难受,难受的是我虽然执业时间不长,年龄也才二十几岁虽然不敢说自己要在三十岁就要作为全省青年律师的领军人,但是如果我像他一样作为律师活到四十几岁了连这个基本法理都没搞清楚我宁愿直接撞墙算了,别耽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的机会,也免得玷污律师这个群体。
      九月二十七号这个案件二审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我期待对方律师能提出点有意义的观点,不要老提一审法庭说过的主体问题。如果能指出这个案件的关键点,一语至我死地,无语反击,我虽败犹荣。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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