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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分析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围绕着土地承包地的继承问题产生的争议、纠纷也越来越多,该如何处理好这类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里明确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条的客体指现行法律承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虽然上述法律仅仅是一部分的土地承包权能继承,但并不影响其他符合继承条件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常以户为单位、以人数为准划分土地面积的,且承包户中的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是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承包土地享有直接的管理、占有、使用的权利,收益归承包人享有。因此,实质上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个人承包。

我国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均可以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所以当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承包权的。

在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后,就是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的方式。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民法继承制度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继承制度,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在这里本文只分析法定继承下的继承方式。农村承包权继承人的范围,应依照继承法有关继承人范围的规定确定,不受其他任何限制。

在解决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时,一般采用如下继承的方法:

1、共同继承。是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共同经营管理。共同继承能够防止承包地被分割零碎化,能尽可能保证土地的完整性。这种方式适合于大面积的水面、荒地、林地、果园等承包权的继承,也利于经济作物的管理。

2、分别继承。分别继承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的比例划分,各继承人分别继承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继承方式,对于面积大的承包地,即使分割也不至于导致承包地过于零碎化;但是对于面积较小的承包地,若再次分割,则可能造成土地更加零碎,更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3、折价补偿也叫部分继承人继承。指将承包权确定归部分(或某一个)继承人继承,由其继续承包。继承承包权的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即按照土地和其他财产的估价,拿出相应的资金分配给继承其他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这种划分方法,能防止承包地被分割,并很好地解决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问题,以利于充分发挥承包地的经济效益。。对于补偿,一般情况下,应确定一次性补偿,以免节外生枝,导致执行困境。

  4.转让他人。各继承人获得相应的转让费,这部分转让费由继承人加以分割。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继承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距离被继承人集体经济组织较远的情况,为了避免抛荒,浪费土地,以转让、转包等流转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营,继承人可以从承包地的流转中得到相应的报酬。

在处理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继承过程中,还应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不歧视女性,不歧视外嫁女。

2、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均有条件和能力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尽义务多的,应当多分,尽义务少的,或不尽义务的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3、照顾特殊人群原则。按《继承法》的规定,一般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

作者:李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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