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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寨厂打工,也能依法维权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110网律师
 今日说法
  
   关注法理人情,体察世间冷暖。欢迎海南广大市民和律师朋友发短信至《海南特区报   
  在“山寨”厂打工也能依法维权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自今年91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18条,主要涉及诉讼程序问题,扩大了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诉讼程序更加具体,对社保案件的法院受理范围、加班费事实的举证责任、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等都作出了具体解释。本报1027日对此司法解释进行首期解读后,现就重点内容推出后续解读。记者 刘江浩
  
   案例
   工人马师傅在海口琼山区一家无证木材加工厂工作,是一名普通工人。上个月的时候,因为工厂突然接到一笔大的订单,任务量重,老板要求马师傅和他的工友们,开足马力加班加点,要保质保量把任务给完成。
   马师傅今年人到中年,连续几天高强度的工作之后身体有些吃不消。工作中,他一不小心被机器划伤手指。事情发生后,马师傅开始维权。可是老板却称自己没责任,对马师傅的伤情责任一直推脱,把他逼紧了,干脆不管。因为这家加工厂是“山寨”工厂,没有营业执照等,加工厂没有为马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厂方又让马师傅对自己的受伤承担后果。马师傅维权能成功吗?
   法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以及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司法解释(三)》第18条)
   解读
   遭遇非法用工,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表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形,在产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出资人或被挂靠单位经常存在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的现象,使劳动者维权艰难。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用人单位玩“太极” 劳动者“哑巴吃黄连”
  
   案例
   张某本是一家单位的一名普通工人,因为公司发现有员工挪用公司财物,找不出肇事者,单位领导认为当时张某等3名同事有嫌疑,却因找不出具体证据,遂将张某等3名工人一起开除,并扣留押金扣发工资。
   事情发生后,张某觉得很冤枉,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只得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补发工资等诉求,张某随即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用人单位随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在中院还未予支持撤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却玩起了“太极”:单位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时提出的相同理由,在基层法院恢复执行的时候提出抗辩。几经波折之后,基层法院采纳了用人单位的抗辩意见,张某陷入尴尬境地……
   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三)》第18条)
   解读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表示,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劳动者申请执行,但用人单位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先中止执行。用人单位的撤销之诉只能暂时性的中止法院的执行,最终结局要看撤销之诉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撤销之诉得到法院支持,执行程序彻底终止。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则恢复被中止的执行程序。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抗辩的,其抗辩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用人单位滥用不予执行抗辩权和避免上下级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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