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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之后被辞退郑州一女子拿着工资卡讨要说法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110网律师
 刘某三年前和别人合伙出资成立了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公司也发放给了她一张工资卡,每月卡里都会有一笔钱转入。但刘某开始休产假后,公司停发了其工资。刘某就其被违法解聘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被驳回后,拿着工资卡将公司告上了法庭。2012年,惠济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   2009年3月24日,刘某与马某兄弟俩经商量后,决定成立某生物技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中刘某出资1500元,马某兄弟出资28500元。公司章程也载明选举刘某为监事,任期三年。2010年10月份,公司为刘某办理了张银行卡并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此后每月卡内都会有3千元左右的钱入账。   2010年11月24日,刘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了马某,并在2010年12月初开始休产假。2010年12月份,公司停发了刘某的工资。刘某在生物公司的日子里,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刘某办理社会保险。而刘某则认为自己不明不白就被解聘了,需要公司方给个说法。   于是,2011年10月份,刘某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产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赔偿金、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及2010年度年终奖,并为其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保统筹。2011年12月27日,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对裁决不服,向惠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法官在接手这件案子后开展了深入的调查。法庭上,生物公司辩称,其与刘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应当是承包关系,公司将产品的销售承包给了原告并根据产品的销售量由厂家支付推广费用(返点),该推广费用要通过被告再支付给原告。公司发给刘某的卡算不上是工资卡,只是被公司借用来转账。为了证明上述观点,生物公司还拿出了2009年4月3日被告股东会决议,其中载明因生物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销售,经大股东提议,将其在运作过程中涉及的个别市场相关产品销售事宜承包给刘某。   而刘某则辩称,上述证据恰恰证明其进行了被告公司的宣传推广工作,为被告公司创造了利润,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番调查后,法官开始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公司方也认同刘某的业务能力很强,在公司任职期间也勤勤恳恳、吃苦耐劳,也给公司带来了不少生意。       董大律师说法:  
 本案中,对于刘某与生物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务关系,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点:1.刘某为生物公司监事,其与生物公司间是否应认定为劳务关系。2.公司将产品的销售承包给了原告并根据产品的销售量由厂家支付推广费用(返点),并将这笔费用打入公司为刘某所办卡中,其与公司间关系该如何认定。    河南郑州著名律师董大律师提醒: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虽为被告生物公司股东之一,但其担任监事一职,且从事产品推广销售工作,为被告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被告也为原告按月发放了工资,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生物公司对劳动关系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刘某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能够证明被告曾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资的事实,生物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就原告的工资与银行签订有工资代发协议,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属于承包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故应认定刘某与生物公司间存在劳务关系。   生物公司一直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刘某产假结束后,生物公司未为原告安排工作,并停发其工资,可以认定生物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生物公司应支付刘某6个月产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共计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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