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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案例

发布日期:2012-09-13    作者:徐涛律师
 孙军(化名)生前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人寿保险合同,但孙军病故后,孙军的儿子小孙作为受益人要求该公司赔付时,却遭到拒绝。9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12600元,同时驳回了小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投保单告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第11项,最近健康状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合同签订后,孙军交纳了2005年、2006年、2007年的保险费共计12600元。孙军于2008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现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 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情结果]     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15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 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

[相关法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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