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职工特殊保护引起的劳资争议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本案中,该厂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而且未有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天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而本案中,该厂在陈某产假期间只发给每月80元的生活费,显然违反了国家规定。
《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该厂却从陈某工资中扣除了70元。由于其理由是非法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了克扣职工工资。
[案情结果] 仲裁机关受案后,经查陈某所诉情况属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该厂规章中女工产假45天的规定无效,该厂补发所扣陈某工资70元,并赔偿损失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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