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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过后单位不签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发布日期:2013-02-22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试用期主要是用来检验新员工的工作能力及个人素质。试用期对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过程,双方会彼此进行深入了解,彼此进行考验,只有达到互相认同,才能顺利正式签约。”某资深人力资源主管的一段话,阐明了试用期的重要性。但是锦州市的李先生在试用期过后,既未被肯定,也未被辞退,这是怎么回事呢?

  李先生于2009年7月在一家贸易公司正式上班,口头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三个月后公司为李先生买、办理各项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可是,直到2009年12月,公司也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保险。李先生很茫然,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对于单位不签订合同的行为,李先生可以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单位不给李先生办理保险,李先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为了防止掉入种种试用期的陷阱,业内有关专家建议,进入用人单位后,必须及时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起始日期、工作内容等的证据;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如不付报酬、薪金过低、工伤拒赔、违规延长试用期等,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仲裁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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