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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透支近15万元遭诉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信用卡作为非现金交易方式,以其低息、快捷方便等特点在几年间便快速风靡起来,因为可以提前透支消费,吸引了大量消费人群使用,但是由于持卡人刷卡消费时不经手现金,丧失警惕心理,往往超前消费,以债养债,日积月累成卡奴。5月31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定山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借用他人信用卡透支消费而引起的的信用卡借贷纠纷案件。涉案被告借投资名义使用他人信用卡透支挥霍,最终被诉至法院。
自2009年开始,被告刘龙就一直在福建厦门打工,当时信用卡刚刚开始在彭泽县普及,加上银行推销得比较卖力,他就办了第一张信用卡。刚刚接触时还很新鲜,有节制的刷卡消费。后来渐渐在消费中体会到了信用卡的便利,他便陆续办理了几张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利用消费的时间差,以卡养卡,来支持自己的提前消费。在自己消费之余,偶尔也会替他人代为刷卡付款,他收取现金,进行小额的套现活动。2012年年初,刘龙打算和同乡刘艳一起合伙投资开KTV,但因资金不足搁浅。后来刘龙再次找到刘艳,计划自己以刘艳名义办理信用卡透支来投资,并声称所获利润与刘艳分成,刘艳就把自己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了刘龙,由其办理信用卡透支。
2012年6月底,刘艳收到了光大、浦发等七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催款函,限其在半个月内还清透支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48000元,否则将收取高额滞纳金。刘艳立即联系刘龙问其信用卡透支的情况,刘龙说投资失败,已无力还清透支款。眼看催款函到期,刘艳只能自己多方筹款,先把透支款还上。后来刘艳再次找到刘龙索要透支的款项,但刘龙避而不见,刘艳遂报警,称刘龙诈骗。在公安的调解下,刘艳与刘龙达成谅解,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刘龙半年内将自己透支的148000元还给刘艳。但最终刘龙并未按协议还款,刘艳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龙借合伙投资KTV的名义使用刘艳名下信用卡进行透支,但并未按口头约定进行实际投资,而是把所透支款项全部用于自我挥霍消费,加之原、被告已在公安调解下签订还款协议,被告刘龙并未依约还款。遂依法判决被告刘龙偿还所欠原告刘艳款项共计14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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