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代雨庭律师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劳动者无论是与先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均是劳动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可同时建立双重乃至多重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或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另一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建立双重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情况是很少的。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而是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某先与A公司建立了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没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因此,A公司应依法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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