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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王阿姨系本市协保人员,于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化妆品公司担任出纳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2008年12月31日,王阿姨申请辞职并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后王阿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7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18000元。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然本案中,王阿姨系协保人员,根据本市《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特殊劳动关系,仅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三个方面受劳动法规调整,因此其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故王阿姨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会得到仲裁的支持。
  劳动法律师提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仅限于其与用人单位已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情形。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其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向受雇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n/gongsi/cizhi/4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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