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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变更新址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

发布日期:2014-08-0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20日卓雅入职于马沃勒斯公司,2012年2月12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卓雅担任英文编辑,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0号现代柏利大厦12层,卓雅同意马沃勒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乙方(卓雅)工作地点及岗位并按马沃勒斯公司工资管理办法重新确定工资标准,卓雅已学习并自愿遵守马沃勒斯公司公示的《员工手册》、《公司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卓雅已详细阅读员工手册,并同意严格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5日卓雅接收到马沃勒斯公司关于变更工作地点的通知,因变更的工作地点离卓雅居住地较远,交通不便,2013年4月22日,卓雅对马沃勒斯公司擅自变更工作地点提出异议,未得到公司对异议的答复。2013年4月29日马沃勒斯公司搬到新的工作地址,卓雅从该日起未再到新工作地点上班。2013年5月16日,马沃勒斯公司向卓雅发出了《限期到岗通知书》,通知卓雅务必于2012年5月20日上午报到上班,若逾期仍未到岗上班,则按连续旷工处理,属严重违纪,届时公司将依法与卓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13年5月20日马沃勒斯公司向卓雅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卓雅以马沃勒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马沃勒斯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卓雅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驳回卓雅要求马沃勒斯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沃勒斯公司与卓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是合法解除。
既然马沃勒斯公司与卓雅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为卓雅存在连续旷工行为,那么首先我们要分析卓雅到底存不存在旷工行为卓雅在马沃勒斯公司向其送达了《限期到岗通知书》的情况下,依然未到岗上班,且未曾向公司提交过请假手续或说明情况,因此法院认定卓雅存在旷工行为。
其次,我们要分析旷工的原因,是否是情有可原,有合理的理由
卓雅解释称马沃勒斯公司未与卓雅变更工作地点协商一致,系对劳动合同的单方变更卓雅因对新址不认可对此提出了异议,在公司未给明确答复之前所以未到变更后的新办公地址上班,不属于无故旷工,且不去上班也是有合理理由的
法院认为卓雅如对工作地点的变更不认可,其应当通过与马沃勒斯公司协商的方式解决,其虽对变更情况提出了异议,但其在未等待马沃勒斯公司对其异议进行回复和处理的情况下,就不再到马沃勒斯公司新址工作、不再向该公司提供劳动,其做法缺乏依据,因此卓雅对工作地点变更的异议不能作为其旷工的正当理由。另外,查明马沃勒斯公司是因旧工作地点出租方的缘故无法续租,且公司变更办公地点通过工会形式与员工进行了协商,并联系考察多个新的替代办公地址新址是工会全体成员经过征询员工意见,综合考虑代表全体员工而确定的。
最后,我们需分析用人单位能否因员工旷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马沃勒斯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两天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卓雅确实签收过该《员工手册》,对相关规定应该是明确知晓。因此,马沃勒斯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已经向卓雅发送过《到岗通知书》的前提下,以旷工为由与卓雅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小结]
本人对法院的判决尚存异议。认为马沃勒斯公司存在着违法解除。工作地点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当发生变更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工会无权代表单一的劳动者进行合同变更,否则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若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用人单位是因租期到期无法继续租赁才搬迁到新的工作地点,那么可依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可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
之所将该案整理出来,是因为这是劳动合同纠纷中的比较典型案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参考借鉴作用。对用人单位变更新址在操作中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条操作。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该怎样去具体操作才能免受来自职工的控告。另外,它也告诉我们职工面对该情形应该怎么做,才能有理有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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