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应及时补签合同
发布日期:2014-09-2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介绍]
申诉人:张某等六人,某歌舞酒楼职工
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
第三人:某歌舞酒楼
申诉人在酒楼被征用后领取了一个月工资,感觉到第三人没有按规定发加班费、交通费等。事前,徐某某、王某俩人已怀孕。申诉人于1994年6月3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所欠工资、加班费、交通费及报销医疗、托保费等;延续两名孕妇的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本案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问题发生的争议,在处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①申诉人1993年7月3日与被诉人某水产养殖公司签订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到1994年7月4日。1994年3月1日申诉人与某酒楼一起被第三人有偿征用,征用协议中规定:原酒楼人员留用于被征用后的酒楼工作。申诉人在留用人员中。在酒楼被有偿征用后,被诉人理应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办理调动手续),第三人应该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但是,就是因为上述原因形成了从1994年3月1日到1994年7月4日的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解除了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与第三人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补签了劳动合同,使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法律程序。
②申诉人在未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随酒楼被征用后,没有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形式上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第三人付出劳动代价,这就存在申诉人与第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相对在劳动关系中承担义务。
③仲裁部门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应根据1992年3月31日劳动部劳办力字19号文件规定即“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督促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
[案情结果]
经查:酒楼被征用后,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三人也没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诉人与第三人事先约定劳动期限为1994年3月10日至7月10日,并计发了一个月工资,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由于第三人没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等,再没有上班。根据有关劳动法规、政策,经仲裁委员会调解,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下列协议:
①申诉人与被诉人从1994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第三人补签1994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
②被诉人补发申诉人的工资计4860元,并按企业规定报销申诉人1994年3月至7月份的托保费、医疗费,并为申诉人交纳1994年3月至7月份养老保险金。
③第三人延续俩名孕妇劳动合同至俩人哺乳期满。补发两人7月10日至10月6日工资(10月6日为结案日)799.80元。一次性技法延续合同期内的工资、医疗费计6665.50元,并缴纳同期养老保险金。
[相关法规]
1992年3月31日劳动部劳办力字19号文件规定即“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