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慎遗失劳动合同 员工主张双倍工资被驳
发布日期:2016-05-17 作者:110网律师
最终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认定如下: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因小王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原告在劳动关系期间已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被告小王劳动合同备案,即进行了职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从2012年年初至2031年年初,并于备案次月为小王缴纳社保,应当认定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法院支持了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关于加班工资,小王在在职期间用手机拍摄的考勤记录与原告公司庭审时提供的考勤记录不一致,而原告公司在仲裁庭审阶段对该考勤记录未予质证,在诉讼庭审阶段认为该拍摄的考勤记录是伪造的,但是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加以佐证,且不能提供已付加班工资的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支持被告小王主张的加班工资。关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费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为原告公司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费而被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理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付小王的请求。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后,应尽快和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同时有条件的企业应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以免以后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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