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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慎遗失劳动合同 员工主张双倍工资被驳

发布日期:2016-05-17    作者:110网律师
原来,2012年初小王通过人才市场应聘入某电子公司工作,由于小王表现出色,第二个月该公司就同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保手续。一年后,小王开始不满意目前的工资待遇,而且认为公司加班工资也存在少发现象,于是背着公司在外寻找新的工作。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小王从公司人事部门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单位不慎遗失,恰巧想要跳槽的小王萌生了以公司未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的想法。当小王向公司提出这个要求时,公司直接拒绝了他的请求。小王随即于当天向公司申请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事后,小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结果为:公司支付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周六加班工资。公司对于该非终局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及周六加班工资。审理中原告公司提交了职工录用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信息、考勤记录、照片光盘、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最终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认定如下: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因小王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原告在劳动关系期间已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被告小王劳动合同备案,即进行了职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从2012年年初至2031年年初,并于备案次月为小王缴纳社保,应当认定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法院支持了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关于加班工资,小王在在职期间用手机拍摄的考勤记录与原告公司庭审时提供的考勤记录不一致,而原告公司在仲裁庭审阶段对该考勤记录未予质证,在诉讼庭审阶段认为该拍摄的考勤记录是伪造的,但是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加以佐证,且不能提供已付加班工资的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支持被告小王主张的加班工资。关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加班费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因为原告公司不存在因未支付加班费而被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理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付小王的请求。
 
  法官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后,应尽快和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同时有条件的企业应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以免以后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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