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辞职,航空公司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
发布日期:2008-12-26 作者:李军律师
王先生,于2004年与上海某航空公司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先生在航空公司任机长,因对薪资待遇和工作环境不满,于2007年11月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航空公司一直没有给王先生办理退工手续,多次协商未果,王先生寻求律师帮助,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航空公司办理退工手续,承担仲裁费,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
庭审中,航空公司辩称,为保持飞行员队伍的稳定,2005年五部委以及民航总局下发了规范飞行员流动的文件。根据民航管理局制定的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飞行人员因流动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单位递交流动申请表,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王先生没有按规定提交流动申请表,且没有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航空公司无法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仲裁庭认为,王先生于2007年11月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之规定与精神,航空公司应妥善处理飞行员流动事宜,因此航空公司因按照《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为王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规定,裁决如下:航空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王先生办理退工手续。仲裁费300元由航空公司承担。
李军律师评析:
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涉及飞行员辞职这一敏感话题,尽管飞行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但其劳动者的身份没有变,其与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受劳动法调整这一性质也没有变。所不同的是,飞行员的身价比一般劳动者要高,以及其岗位的特殊性。但无论与否,飞行员作为劳动者,他有辞职的权利,无论他的辞职被附加了什么样的条件,只要飞行员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辞职,就合理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先生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30天期满,航空公司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为王先生办理退工手续,这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任何附加条件。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用拖延办理退工手续来为难员工,要求员工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违约金,总之目的有很多,手法都很相近。殊不知,用人单位这么做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典型的违法行为。单位如果要求飞行员承担培训费用或违约金等责任,应另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能以飞行员没有承担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办理退工,且,单位拖欠办理退工手续的,除了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及时办理退工以外,还可以要求赔偿因延迟退工所造成给员工造成的损失。《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沪劳保就发(2001)13号)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可见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作者:上海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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