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置纠纷如何化解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郝强是被告宋美与前夫的儿子,原名李连青,1992年投靠生母宋美,后随继父郝国姓,改名郝强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落户涉案×号。郝强自述自己来京后做一些卖水果的小生意,于2010年左右结婚。郝强称自己来京期间多数时间在家里居住,有时因做小生意离家远,也在外面租房住,并称涉案房屋2003翻建时自己在家住,自己出资出力参与翻建,现房屋已经拆迁补偿,原告应享有拆迁利益,有权进行分割,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室归原告居住使用;2.判令原告依法分割拆迁补偿款6857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房屋所有人郝国生前留有遗嘱,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以下称涉案遗嘱),涉案遗嘱载明:将老古城前街所有房产全部归属我妻子宋美个人所有。该房屋于1987年、1989年、2003年经过翻建,但郝强基本不在家住,2003年涉案房屋翻建时郝强不在家,未出资出力,不应享有拆迁补偿。
二、法院查明
宋美与郝国原系夫妻关系,宋美是再婚,郝国是初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郝丽。郝强是宋美与其前夫所生儿子,郝国于2011年11月25日死亡。2015年4月13日,宋美、郝丽作为乙方与甲方北京古城兴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称涉案安置协议)、北京市拆迁定向安置房选房协议(以下称涉案选房协议)及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以下称涉案补充协议)。涉案安置协议约定甲方因老古城综合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老古城前街×号(以下称涉案×号房屋)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涉案安置协议载明被拆迁房屋被认定补偿房屋建筑面积209.14平方米,乙方现有在册人口2人,常住人口2人,分别是户主宋美、之女郝丽。同时载明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款2226788元。涉案选房协议约定乙方自愿购买六套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480建筑平方米,购房总价款4059566元。涉案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拆迁安置补偿总款为2676788元。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涉案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为宋美,郝丽为被安置人,一致确认涉案房屋拆迁中所有拆迁利益为拆迁补偿总款2676788元(由宋美掌握),外加上述六套定向安置房(六套定向安置房已交付,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宋美,郝丽一致确认涉案房屋拆迁所有拆迁利益均归宋美所有。
关于涉案房屋2003年翻建情况,石景山区私有房屋施工许可证载明:户主姓名郝国;翻建原因:因建造年代很久,又未曾修过,已属陈旧老房;家庭成员包含郝洪青,男,年龄27,与户主关系父子,工作单位待业;翻建房屋使用性质居住,建筑面积59.7,结构砖木。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家庭成员郝洪青即为本案郝强。经鉴定,宋美出具的遗嘱真实有效,各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三、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1、原告对涉案房屋2003年翻建部分享有一定权利份额,法院酌情确定补偿金额。2.原告享有“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和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补偿房屋拆迁评估补偿价款”以及“其他各项补助等费用” 各项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三千一百二十七元五角,被告宋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郝强人民币二十六万三千一百二十七元五角。3、驳回原告郝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知名房产分割律师靳双权点评:
关于郝强对涉案房屋能否通过继承获得相应权利份额的问题,涉案遗嘱经鉴定为郝国所写且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置,郝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遗嘱不是郝国的真实意思,亦不足以证明宋美有遗弃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故郝强对涉案房屋不能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相应权利份额。
关于郝强在涉案房屋2003年翻建时是否有出资出力贡献并获得相应权利份额的问题,郝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该房屋2003年翻建时有出资行为。
2003年郝强已成年,根据郝强、宋美关于该房屋2003年翻建时的具体陈述,综合该房屋2003年私有房屋施工许可证证载许可面积以及各方当事人关于该房屋翻建情况的陈述,且该房屋2003年私有房屋施工许可证中郝强属于家庭成员的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为郝强在该房屋2003年翻建时有出力行为,符合当时家庭情况,对涉案房屋2003年翻建部分享有一定权利份额。在父母建房时,子女出力的行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直接转化为所有权,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现涉案房屋已拆迁完毕,郝强对该房屋享有的相应权利份额亦转化为相应的拆迁利益,综合该房屋来源、翻建以及拆迁等情况,对郝强给予经济补偿较为合适。。郝强虽然在拆迁协议中没有被列为被安置人,但考虑到其参与翻建房屋及户籍登记情况,郝强可以获得涉案房屋的部分拆迁利益。具体补偿数额,应结合涉案安置协议、涉案安置方案及实施细则以及法院至北京古城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了解到的相关情况确定。对郝强的拆迁补偿亦应由宋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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