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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与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争议案件

发布日期:2018-03-08    作者:叶霖律师
奚某诉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后依法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判决书文号:(2017)桂0105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原告: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宝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旱塘路老虎岭。
法定代表人:张伟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奚某
被告代理律师:叶霖
劳动者奚某于2015年8月16日到宣宝公司处从事生产线操作工工作。宣宝公司未依法按时与奚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金。2017年1月7日宣宝公司违法解除奚某劳动关系。
奚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叶霖律师代为维权,于2017年1月24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7年8月15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2月5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桂0105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奚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900元;
二、原告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奚某失业金损失11760元;
三、原告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奚某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200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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