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出租合同无效 承租人仍需交纳占有使用费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张三从李四处租赁了一套房屋,月租金为3000元,合同期为3年。张三搬进该小区后,渐渐得知该小区是小产权房,并没有房产证,于是从6月份开始不再交付租金。李四多次讨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支付6月到10月期间四个月的房租,并返还房屋。张三提起反诉,认为承租的房子没有产权证,租赁合同无效,不需要支付租金。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求 张三应需支付占有使用费并归还房屋
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认为,张三承租的房子没有产权证,租赁合同无效,但张三仍旧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张三的诉求,张三应支付剩余房租,并将房屋返还李四。
律师说法:无产权证的房屋出租合同无效 承租人仍需交纳占有使用费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3.承租人应当返还出租房屋,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张三租住李四的房屋,虽然房子没有产权证,仍旧需要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并返还出租房屋。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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