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没有出具购房款收据引纠纷
发布日期:2018-09-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马先生起诉称:被告杨大叔和我父亲生前是生意伙伴,2000年年底,杨大叔和我父亲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杨大叔购买我父亲名下位于XX村的一处房产,协议签订后,我父亲将房屋交付给了杨大叔居住到现在,但是杨大叔一直没有支付我父亲购房款,现在我父亲已经去世,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杨大叔和我父亲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大叔答辩称:我之所以没有向原告父亲支付购房款,是因为原告父亲欠我钱,用房抵债。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9年。被告杨大叔和原告马先生的父亲马大叔原是生意往来的朋友,因为马大叔生意经营不善,欠下别人一堆债务,便找到杨大叔代为偿还债务15万元。后马大叔无力偿还杨大叔的债务,便以房抵债,用自己名下位于XX村的一处房产偿还杨大叔的债务15万元,当时双方便找到了本村村主任陈某,由陈某代为起草了《房屋转让协议》,杨大叔和马大叔都在上面签字,陈某也在见证人出签字,协议签订后,马大叔便将房屋交给了杨大叔,后杨大叔在该房内居住到现在。2005年马大叔因病去世,时隔5年后,马大叔的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当年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只是买受人杨大叔不能提供卖方马大叔出具的收款证据,且马大叔现在也已经不在人世了,所以才让原告有理由起诉到法院,虽然杨大叔不能提供付款收据,但是当时有村主任陈某作证,后经过陈某的陈述,内容和房屋转让协议及杨大叔的陈述一致并无异议,能够证明房屋转让协议是杨大叔和马大叔自愿达成合意的。且杨大叔在审理中也对购房款一事做了说明,陈某和其他证人可以证明杨大叔当年确实代马大叔偿还过债务。且杨大叔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马大叔去世后5年内,马先生并无异议。因此本案根据房屋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实际履行行为,证人证言可以得知,马大叔和杨大叔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法院的判决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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