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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规则

发布日期:2018-11-11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吕某与翟春晖(公民身份号码)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翟春晖于2018年3月7日死亡。2018年1月12日、13日,翟春晖使用王某名下账号62×××87信用卡通过POS机交易形式分四次消费共计49430元,上述款项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结算转入翟春晖名下招商银行账号为62×××77账户。2018年3月19日,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2018)津北方证字第3636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兹证明被继承人翟春晖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房地证津字第××号)中的一半为翟春晖的遗产,由继承申请人吕某继承”。翟春晖生前系公司职员,无其他经营,其存在在赌博网站赌博行为。翟春晖收到上述经POS机交易结算款后,将此款转账给案外人徐媚名下账号为62×××08账户。王某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姚志斗律师观点: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从其名下信用卡通过POS机交易转入翟春晖账户款项的交易记录及银行明细,被告提交的翟春晖收取原告款项账户的交易明细显示其将该涉案款项转账给了案外人徐媚。通过庭审可知,翟春晖并无其他经营,其系使用原告信用卡套现。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翟春晖已将此款返还原告,故依法翟春晖应承担清偿该债务的责任。因翟春晖已死亡,故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该债务系被告与翟春晖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对此应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现翟春晖已死亡,虽然原告与翟春晖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被告与翟春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诉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认定涉诉债务系翟春晖的个人债务,被告作为翟春晖的配偶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被告吕某作为翟春晖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且实际上已经继承了翟春晖的遗产,应当在翟春晖的遗产范围内负有配合清偿翟春晖生前债务的义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件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吕某以翟春晖的遗产为限向原告王某清偿债务4943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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